新《公務員法》實施后,公務員還能參加評審拿評審費嗎?
發布時間:2019-09-03瀏覽量:3623
近年來,國家在逐步提高公務員待遇的同時,不斷加大對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力度。2019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《公務員法》對公務員兼職行為做了嚴格限定。公務員還能不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,并領取評審費呢?
公務員違規在外兼職行為對公務員隊伍管理的危害是公認的,特別是一些公務員將兼職變成主業,在企業、營利性組織中兼職,利用公權力謀取私利,已經嚴重危害到黨風、政風,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。但同時,因為工作履職需要,公務員兼職也存在客觀需要,比如在一些非常設機構中任職的現象較普遍。
為了規范公務員兼職行為,2013年中組部下發《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(任職)問題的意見》,明確規定嚴禁現職和未退(離)休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;對辭去公職或者退(離)休的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(任職)從嚴掌握、從嚴把關;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,不得在企業領取報酬;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干部,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等。
新修訂的《公務員法》第四十四條規定:“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,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,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。”第五十九條規定:“公務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,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。”
通過上述規定,我們可以看出:
1.公務員不得在企業、營業性組織兼任職務。
2.因工作需要到機關外兼職時,從嚴控制,按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。
3.經審批同意的兼職行為不得領取兼職報酬。
4.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。
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,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具備六項條件,包括道德水平、專業技術能力、政策法規運用能力、年齡、誠信記錄等方面,并要求專家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,履行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。因此,政府采購法并沒有限定公務員選聘為評審專家。
無論是采購活動中組建的詢價小組、談判小組、磋商小組和評標委員會(以下簡稱評審組織),都屬于臨時性的組織,因采購活動實施而組建,因采購活動的結束而解散。評審組織既不屬于企業性質,也不屬于其他營利性組織,就其本身職能而言是為了保證客觀、公正開展評審活動,而不是通過評審實現贏利的目的。
評審組織與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并沒有直接利益關系。根據項目實施特點,由采購人或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抽簽產生評審組織。專家評審費是由采購人支付給評審專家,并且不需要提供營業性、收費性票據。
評審組織不能獨立承擔相應民事責任。根據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,評審專家應當按照客觀、公正、審慎的原則,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、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。評審專家應在評審報告上簽字,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。
綜合上述分析,公務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取得評審費并不屬于《公務員法》及相關黨紀黨規禁止的行為。
雖然公務員參加采購評審取得評審費并不直接違反相關法律法律、黨紀黨規,但也切莫不守紀律規定。
一是履行必要的報備手續。公務員在申請加入財政部門評審專家庫時,應向本單位相關部門進行說明報備,特別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更要注意這一點。
二是參加評審不能影響正常工作。因為評審工作經常是在工作日進行,可能會與本單位正常工作安排相沖突。參加評審前應履行本單位請假手續,不能影響到本職工作開展。
三是在評審工作中不能有違反評審紀律的行為,應獨立、公正開展評審。
四是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要遵守黨政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,將每年取得的評審費如實進行申報。